各街道(镇)、新兴产业服务中心、高新区:
根据《关于加快推进江北区制造业“腾笼换鸟”的扶持政策》(北区经信〔2022〕67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,现组织申报2022年度及2023年江北区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奖励补助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类型及补助标准
1.申报对象:江北区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工业企业。落后产能设备指国家发改委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)》、国家工信部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》(2016年)、浙江省经信委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》等目录范围内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(设备)以及企业自行淘汰的落后设备。
2.补助标准:落后产能设备淘汰时间需在2022年8月30日后,对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涉及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下(含)的企业,按照设备回收发票价格给予同等金额补助,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奖励;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涉及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,按照200元/吨标准煤予以补助,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。
二、申报材料
(一)涉及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下(含)的企业
1.《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》(见附件);
2.设备拆解去向证明材料和设备拆解前后照片或录像等影像资料;
3.设备回收发票。
(二)涉及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
1.《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》(见附件);
2.设备拆解去向证明材料和设备拆解前后照片或录像等影像资料;
3.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核验报告。
三、申报流程
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材料所列顺序装订成册(胶装)报送至各属地单位。纸质版及电子版(所有电子材料汇总形成PDF文档)各一份。